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时间:2025-01-21 浏览次数: 来源: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公示
决定书文号 | 晋并知法裁字〔2024〕013号 |
案件名称 | 浙江宣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市迎泽区善宏文体用品经销部关于“一种麻将机”(专利号:ZL201621470805.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
涉案专利 | 专利名称:一种麻将机 专利号:ZL201621470805.3 |
请求人 | 浙江宣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被请求人 | 太原市迎泽区善宏文体用品经销部 |
案件事实 | 请求人其所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一种麻将机”(专利号:ZL201621470805.3)专利权有效,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被请求人销售、许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持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一种麻将机;专利号:ZL201621470805.3)技术特征相似,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权利要求4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
处理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结合山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涉案产品的专利侵权判定意见。 |
处理结果 | 1.责令被请求人太原市迎泽区善宏文体用品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浙江宣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470805.3)的产品。 2.因被请求人不是侵权产品的生产者,请求人要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侵权产品、销毁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的请求,本局不予支持。 |
决定机关 | 太原市知识产权局 |
决定日期 | 2025年1月17日 |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