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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惩戒缓冲制度

时间:2025-04-11       浏览次数:        来源: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丰富完善柔性信用监管措施,对轻微失信行为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和宽展期,引导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定,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统筹协调,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便利性,助力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创优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在坚持依法依规强化信用联合惩戒的同时,通过建立信用惩戒缓冲制度,给予失信经营主体一定的“缓冲期”和容错空间,引导经营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住所(经营场所)异常缓冲机制

对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能通过预留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经营主体,经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承诺限期改正的,给予最长不超过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涉事经营主体完成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歇业缓冲机制

对决定暂停经营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督促引导其向市、县两级登记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歇业备案登记。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或投诉举报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歇业备案期内暂不列入异常名录,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公示信息纠错机制

建立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容错受理窗口,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的非主观故意错误或经营主体主动发现的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错漏、财务数据单位误标(如“万元”“元”混淆)以及小数点错位等明显错误、网站链接等技术性错误,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允许7日内提交申请并授权修改,经核实更正后,免予行政处罚。

(四)“信用观察期”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经营主体,区分企业2个年度、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3个年度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设置“信用观察期”(计算时间为经营主体末次因未按规定年报列异日期至当年12月31日),观察期内主动补报年报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工作程序

(一)发现问题。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双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经营主体存在适用本缓冲制度的情形。

(二)调查核实。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失信行为问题,应当主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经营主体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本制度的适用条件。

(三)告知送达。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属地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信用惩戒缓冲纠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适用的具体情形、缓冲期限、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逾期未整改的后果。

(四)跟踪指导。在缓冲期内,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主体要开展跟踪指导,督促其按时完成整改或办理相关手续,并为经营主体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四、实施监督

(一)各县(市、区)、中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了解相关惠企政策并正确适用本制度。

(二)在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中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对滥用本制度规定或对符合条件故意刁难不提供信用惩戒缓冲服务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依法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拒不改正错误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和行政处罚。

五、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本制度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附件:1.《信用惩戒缓冲纠正告知书》

2.《承诺书(范本)》


 

附件1

 

信用惩戒缓冲纠正告知书(模板供参考

并市监信缓告〔202X〕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公示信息有误/未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现将信用惩戒缓冲纠正事项告知如下(结合实际选取相关告知内容)

(一)针对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但能通过预留电话等方式取得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请于7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承诺限期改正,并给予不超过6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完成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投诉举报)发现你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暂停经营时间预计超6个月,请于XX月XX日前向登记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歇业登记,歇业期内暂不列入异常名录,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XX月XX日前未办理歇业登记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你单位年度报告存在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错漏(财务数据单位误标/小数点错位/网站链接技术性错误等),请于本告知书下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修改申请,经核实更正后,可免予行政处罚。

相关业务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咨询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2

 

承诺书(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信用惩戒缓冲制度要求,针对我单位轻微违法失信行为,郑重承诺如下内容:

一、于XX月XX日前履行法定义务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诚信守法、合规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

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遵守社会公德,主动接受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