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 来源: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中北高新区分局,各县(市、区)发改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4〕95号)《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4〕142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信用监管服务,引导失信主体主动复信自新、合规经营,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确保信用修复“一件事”落地见效,结合我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实际,制定了《太原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原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根据《太原市经营主体异常名录管理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规定》《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市监〔2024〕105号)要求,规范太原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时限等要求,提高信用修复服务质效,助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信用赋能助企护航作用,聚焦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规范统一、便捷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解决“重复修复”“多头修复”等问题,实现信用修复“一网通办”,流程最优化、材料最简化、成本最小化,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推动培育高标准市场体系和高质量经营主体。
二、修复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
(五)《太原市经营主体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规定》(并市监〔2024〕39号)
(六)《太原市经营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定》(并市监函〔2024〕390号)
(七)《关于经营主体未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暂行规定》(并市监办〔2024〕21号)
三、修复对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一)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经营主体类行政处罚相对人;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异常状态的经营主体;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受到除市场监管部门外的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四、修复类型和条件
行政处罚信息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4.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5.未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在变更登记期限前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五、修复流程
(一)申请环节
1. 申请方式:经营主体可登录山西政务服务网“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的“信用修复一件事”窗口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在线提交申请,也可到登记层级的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现场申请办理。
对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需先由执法办案机构予以认定是否符合修复条件,准予修复的方可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
根据《关于开展经营信用修复创新试点实施方案》要求,针对首次逾期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的各类经营主体,在下一个自然年6月30日前补报年度报告的,提供“免申即修”服务,经营主体无需申请,由山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关联补报年报数据,实行首次年报失信修复“秒办结”。
2. 申请材料:
(1)信用修复三书合一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格式与清单参照附件《太原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指南》。
(二)受理环节
1. 受理机构:太原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负责“信用修复一件事”申请的受理工作。
2. 受理时限: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针对信用风险登记为A类的低风险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除《信用修复三书合一申请表》外,可承诺3个工作日内补齐其他申请材料,先行予以信用修复。
针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多类失信记录经营主体,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开通“专窗并联修复”服务。经营主体通过专窗一次性提交材料,信用监管部门一次性受理,并联办结行政处罚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多类修复业务,实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全域修复”,减少经营主体多头申请、重复修复。
(三)审核及修复环节
1.审核机构:太原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
2.修复方式:对作出准予修复决定的,太原市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用惩戒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山西)”网站互认共享。
3.修复时限:受理机构在受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并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受理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修复的决定。
4.结果查询:经营主体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自主查询信用修复结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沟通协调,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解除相关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统筹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信用修复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信用修复工作流程,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效。要通过自查检点、行风督导等手段,及时监测、回访信用修复工作情况,严禁出现吃拿卡要、违规办理等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解读。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深入细致向经营主体特别是失信主体做好信用修复政策制度的宣传解读工作,大力宣传信用修复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积极成效,深化信用意识,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太原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指南